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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国升级版《可再生能源法》发展思路大转变

  • 发布日期:2014-08-24      浏览次数:2431
    •   摘要:德国《可再生能源法》经过2004年、2008年、2012年和2014年四次大规模修订,除德国外,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其他国家,能够将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定得如此精细,德国《可再生能源法》的复杂程度也变得无以复加。此次修订幅度很大,在成本控制、市场机制、规模控制都有较大改变。
        
        过去几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尤其是光伏出现爆炸式增长,不仅经济代价高昂,用户电价负担加剧,目前居民电已经涨至30欧分/千瓦时,使德国成为仅次于丹麦的欧盟第二大高电价国家。
        
        2014版《可再生能源法》将减免优惠的范围限定为电费成本占生产成本比重*的用电密集型企业。今后大型自发自用项目原则上也必须缴纳全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。但对于小型发电设备而言将保持不变,仍然无需缴纳。
        
        2012版《可再生能源法》仅对光伏发电确定了年度新增规模,即每年新增250-350万千瓦,如果超过这一范围则加速下调上网电价,超过越多,下调幅度越大。
        
        2014版《可再生能源法》将年度新增规模限定范围从光伏扩展至风电、沼气发电。光伏发电的年度新增规模限定在240-260万千瓦,较此前显著缩小;对陆上风电明确年度新增规模(也是240-260万千瓦);海上风电目标大幅下调,2020年和2030年分别达到650万千瓦和1500万千瓦;沼气发电年度新增规模限定在10万千瓦。
        
        在德国,新建和改扩建电网远比现象中更加耗时耗力。限定年度新增规模,就是要有计划地调节可再生能源的发展。与此同时,可再生能源补贴将主要针对竞争力高、成本低的技术,首先推进太阳能与风能的发展,而对于成本密集型的沼气发电将放慢其扩建速度。
        
        新法规定,自2014年8月1日起所有500千瓦以上的新建设备,以及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100千瓦以上的新建设备,都必须采用直接市场竞价销售模式。二是引入招标机制,通过招标确定补贴额度。zui晚自2017年起,将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可再生能源的补贴额度,从2015年起将在试点阶段针对地面光伏电站采用新的招标模式,先积累这一新招标模式的使用经验。未来还将再次修改《可再生能源法》,以便将新的招标模式应用扩展到其他类型可再生能源。
        
        固定上网电价机制具有浓厚的行政干预特定,不能全面、充分反映可再生能源的市场价值(或者说商品属性)。可再生能源发电既有电量价值,也有其时间价值,只能通过电力市场才能有效反映其商品属性,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竞价就是要让可再生能源回归商品属性。在很多国家,包括中国,招标机制往往是用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,而德国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到所谓阶段后却又回归到招标制。德国之所以重新引入招标制,就是要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*的可再生能源项目,促进竞争,降低成本。
        
        欧盟在今年4月份发布了《可再生能源国家资助指令》,要求成员国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竞争,引入招标机制,允许对用电密集型企业实施电价优惠等,这些都与德国2014版法律原则非常一致。德国法律修订不仅反映了德国正在发生的改变,也是欧盟政策调整的一个具体写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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